闻听这个观点,让本来社会上一片大喊“二孩养不起”的声音,更大了。按此报道,低保家庭,老二的抚养义务被“不可以拒绝”的“法定”转到了老大身上,律师给出的解决之道是,“大家在要二孩前,应当遵循老大的意见。”如果不征求老大的意见,是不是老大就有权拒绝了?
法律真的是这么规定的?司法真的是这么掌握的?
我国1980年通过、2001年修正的现行的《婚姻法》第二十九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照搬了以上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可见,出现哥哥姐姐抚养弟弟妹妹的情况,并不是什么法律新规定,而是1980年版施行的《婚姻法》就规定的内容。但是,这个普法报道中,跟其他几十秒的视频普法一样,只强调姐姐需要抚养弟弟这一惊人的法律结果,却一言带过陈述具体案情和裁判理由,将这一安稳施行了四十年的法律制度,闹成了举国震惊的大新闻。
学习理解法条,一定要有三段论意识,即任何法律规定,都是一个一般性的原则(大前提)以及一个附属于一般性的原则的特殊化陈述(小前提),由此引申出一个符合一般性原则的特殊化陈述(结论)的过程。
以“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这一法律规定为例,在得出兄姐抚养弟妹这一法律后果时,一定要充分理解其法律构成条件,即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且兄姐有负担能力、弟妹尚未成年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作为法律概念,父母双亡、弟妹尚未成年都好理解,但什么是“父母无力抚养”?父母都是“低保户”,是不是构成了“父母无力抚养”?法律上并未将两者化为等号。视频里给出的“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推出了“一孩需要抚养二孩”,混淆了法律概念,这种以偏概全的“普法”,属于误导民众。
司法实践中,从来没有父母吃低保就是等同于“无力抚养”的证明标准。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在司法阶段,通常采用的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认定标准,来界定“无力抚养”。符合这个标准的,情况极少,而且证明难度相当大,父母吃低保,只是构成参考的条件之一。父母吃低保,根本不足以得出父母“无力抚养”的法律认识,也不足以获得法院支持一孩需要抚养二孩的法律支持。
法律规定,很少有直接出现现实情况与法律后果一对一的推断关系。得出唯一的法律责任的前提,往往是需要符合社会上千变万化的现象归纳出来的法律构成要件,即使符合了其中之一的法律构成要件,还有排除法条中特殊情况下的排除条件。普法,不能简单化的拿出其中的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告诉民众,必然的会得出法律后果。
分析法院判决更复杂。经常有人会问,别人被车撞成了四级伤残怎么获赔了七八十万,我被撞成了四级伤残,怎么法院才判四五万,这分明是判决不公。这里面,其实是没搞懂尽管都是四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但造成事故发生的责任过错不同,肇事者承担的赔偿数额也就不同。
那些不看具体法院判决依据的具体情况,只拿出法院认定的一部分事实,告诉民众,只要构成这个条件,法院就那么判决的,要么是法律知识不行,要么是坑人别有用心。就如上文中的普法报道告诉民众,父母是吃低保的,“身体和经济情况没有能力将孩子养好”,就会在法院获得“一孩抚养二孩”的司法结果,将一个法律构成要件严苛,司法掌握标准更严的社会现象以“普法”名义简单化的向社会普及,由此引发社会恐慌,质疑司法保准,贻害社会不浅。
随着法治社会建设口号的铺天盖地,良莠不齐的各路人马纷纷加入了普法大军和以普法为噱头的吸睛大军。本是法律构成要件专业化、司法适用考量复杂化的司法案件,被“精炼”成了几十秒的普法视频、夺人耳目的普法标题,引得社会民众一阵阵心惊,真不知是普法,还是乱法。
很简单的方法测试,这个视频里的律师,如果父母是吃低保的,能否保证自己代理,会在法院获得一孩抚养二孩的诉讼结果吗?如果不能,那就是典型的忽悠性“普法”了。社会上继续法律帮助的人士,一定要注意和远离不讲具体情形只将法律后果的标题党的“普法”、“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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